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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质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管理,促进贵州省地质博物馆(以下称博物馆)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学术研究水平,保证博物馆学术研究质量,依据《贵州省地质博物馆章程》《贵州省地质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博物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在贵州省地质博物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进行学术研究时,应遵循客观、务实、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四条   贵州省地质博物馆学术委员会每届委员应在第一个年度年初制定博物馆学术工作3年规划,每年年初制定当年度工作计划,并在年底对整年的学术工作进行总结。

第五条  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学术办)草拟会议议程,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后,提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告知全体委员。

第六条  需学术委员会审议、论证、咨询的学术工作事项,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学术提出书面申请。学术委员会接到申请后,根据任务复杂程度和紧迫性,在3-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委员开展工作并提出评议意见及建议。任务特别复杂的情况下,可与学术委员会协商确定任务完成时间。

第七条  专项学术事务由学术办组织3以上委员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和论证。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员会主持,主任委员特殊情况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决策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会议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一般事项赞成票超过与会人数的1/2即为表决通过,但科研制度制定与修改、科研机构设置与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有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表决通过。

     未经同意,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会议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时,可暂缓表决。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十     学术委员会专题会议可根据议题情况,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事项承办人列席。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由学术办整理,由主任委员审定签发。

第三章 附则

第十      规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规程由贵州省地质博物馆学术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