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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质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管理行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根据《博物馆条理》《贵州省地质博物馆章程》,结合贵州省地质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博物馆的最高学术机构,在馆支委的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决策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弘扬学术道德,促进学术研究、推动学术创新,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学术自由,促进博物馆人才培养及学术共同体建设,服务博物馆发展战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馆内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且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重要影响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年,可连任,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当届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届满,召开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下一届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一届委员及增补委员组成,增补委员候选人由2名以上上一届委员提名推荐。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馆支委会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学术办)学术办主任由科研部门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术办提供候选委员名单,选举通过后由馆支委会会议研究确定,委员人数原则上由单数组成。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馆支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后及时进行调整: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征得学术委员会同意的;

(二)因健康、工作(职务)变动、法定退休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委员职责的;

(四)有违背职业道德、科研伦理行为、学术不端行为及或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

第十条 委员因退休、工作变动、健康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时,改选及增补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新任委员任期为当届委员余下任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博物学术管理制度、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计划和学术、科研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对博物馆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或制定学术评价规则负责博物馆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审议、修订与执行,调查认定学术不端、科研失信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三)评定学术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奖项、学术人才人选,评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推荐,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四)指导博物馆科学研究工作,审议重大研究领域、研究方向和重点项目的设置,组织项目评审和论证。

(五)对博物馆展览展陈、项目材料、科研科普材料、宣传报道材料及有关活动进行学术指导、咨询和审议。

第十 学术委员会委员权利

(一)知悉博物馆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信息等;

(二)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博物馆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 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初心,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履行委员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严格按规定保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学术工作重要事项。经馆长、主任委员提议或三分之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或学术办主任代为主持。

第十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当向主任委员请假。根据议题内容,全体会议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经超过半数的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 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等存在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决策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术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